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通报批评制度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生轻微违规违纪的现象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经研究特制定学生通报批评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在宿舍内发现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磁炉、电饭锅、电炒锅、热得快等;
    2.晚归、夜不归宿者;被评为不合格宿舍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20节以下者;
    4.其它经研究应给予通报批评的情形。
    二、通报批评的处理:
    1.一学年内受过一次通报批评的学生,取消一切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资格。
    2.一学期内受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受通报批评的学生在半年至一年内表现良好者,通报批评材料不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通报批评制度的实施由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材料。对违纪行为符合给予通报批评的学生及时按本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参照《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四、给予学生通报批评须报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讨论并报党支部审核批准,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