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结论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开听证会、调查走访等方式复查申诉要求。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委员会可以召集申诉当事人各方公开进行质证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做好相关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的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查的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维持原处分结论;
(二) 变更原处分结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作出复查结论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请求。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