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为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保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于已取得正式学籍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认识深刻,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签署意见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则可开除学籍。
第三条  思想政治立场上犯有错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书写、张贴、散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大字报、标语、传单等,或以此为目的制造事端,煽动闹事: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听劝阻,参与非法游行、罢课,影响了正常的校园秩序,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制作、出租、出售淫秽书画、录像带者除了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外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嫖娼、卖淫者,除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外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侮辱、调戏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凡吸食或贩卖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利用任何赌具或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围观赌博者视情节严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不得打麻将、牌九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伪造文件、证明、公章等一切严禁伪造证件或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实施欺骗行为未遂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实施欺骗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予以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经教育尚能改正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或校规执行公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造假象,提供假证据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毁灭证据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无理取闹,干扰、扰乱案情调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酿成打架后果者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除负担一切医疗费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受他人相约,前往打架现场助威,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无故辱骂教职工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无故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侵犯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价值100元以下者,予以警告处分。
2.价值100元(含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300元(含3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者,予以记过处分。
4.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盗窃者提供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同盗窃者一样的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1.破坏财物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予以警告处分。
2.破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3.破坏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4.破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5.损坏、盗窃图书、资料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接电源线、增装灯头,破坏电源线、电视和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除没收其私自装接的器材和按价赔偿外,按故意损坏公物论处。
(四)凡因吸烟、点蜡烛和接电源、私用电炉或其他电热器等缘故不慎引发火灾者,按故意损坏公物论处,并报有关部门依法查究。
第十三条  违反文明公德,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造噪音及进行其他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重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晚上熄灯关门后爬墙,翻墙入宿舍者;砸锁,辱骂值班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值班人寻衅滋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穿拖鞋或背心到课堂,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不文明,有伤风化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随意浪费粮食、水电,经批评教育又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酗酒。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不准在校园打鸟,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违章用电者,除暂行保管所用电热器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私自外宿和晚归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的学生,经查证属实者,要求学生家长限期到校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学校将根据家长和学生的认识态度、工作配合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宿舍统一晚熄灯以后返回宿舍者均视为晚归。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至纪律处分。
(三)夜不归宿者,学校将根据家长和学生的认识态度、工作配合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外宿晚归检查过程中,对隐瞒事实、冒名顶替他人的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不得私带枪支、弹药、刀具等凶器入学校内,一经发现,视情节及认错态度、除上缴凶器到相关司法部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六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科成绩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般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不听从劝告者,予以记过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
2.考试已结束,不肯交卷;
3.交卷后仍逗留考场或在考场外高声谈论答案;
4.交卷后纠缠监考教师索回试卷;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干扰其他同学考试;
6.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影响监考教师工作。
(二)有下列作弊企图,但尚未造成作弊事实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不听从劝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1.除开卷考试外,清场后座位仍有书籍、笔记或其他资料等;
2.交头接耳;
3.谈论;
4.使眼色或打手势;
(三)已确认为有作弊行为者: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一般作弊,予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1)身体部位写有文字或化式图表;
(2)夹带字条;
(3)传递字条;
(4)考生互换试卷;
(5)抄袭他人答案;
(6)旁窥;
(7)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
(8)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协同作弊。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考试作弊严重违纪,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代考或接受他人代考;
(2)偷盗试卷;
(3)考试违纪达两次(含两次)以上。
第十七条  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59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以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以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因成绩、毕业分配、严格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或领导寻衅滋事者,根据错误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予以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二)违纪后有立功表现;
(三)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错误,态度较差者;
(二)已受过处分者;
(三)胁迫、唆使他人违反校纪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五)制造假象或诬陷他人者。
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达二次以上(含二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学籍资格的新生违纪,可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一)学生违反校纪,不论事隔时间长短,只要在校期间,仍按本条例处理。
(二)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可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三)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及处分条款,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从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评定和其他先进、优秀称号的评比。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经二级学院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批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被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