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籍。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和电子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对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可以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暂不注册,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初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并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课 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学分载入学生的个人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后,亦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不及格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广西外国语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设在50%—80%之间,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核,如未参加期末考核,课程成绩将作零分处理。任课教师于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同时对所有课程实行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分绩点是学位授予、评奖和选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公共体育课训练者,凭医院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报二级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可由学校体育教研室依据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保健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根据其锻炼情况给出及格以上成绩,但最高不超过75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节 重修与免听、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均需参加重修,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每学期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考核不合格的;
(三)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四)考试违纪或缺考的。
第十七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没有重修记录、无违纪现象的学生,或修读(含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下列课程不准申请免听: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二)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降级、跳级、复学等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通过正当途径已经学习了某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证书,该课程与所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经开课部门确认,可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在国外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凭留学所属高等院校盖章认可的成绩证明,经审核认定后,可转换为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的。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招生时由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
(六)教学资源已饱和专业的;
(七)专升本的;
(八)应予退学处理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可从我校转到外校或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具体要求及程序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标准学制为4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专科起点本科的标准学制为2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4年;专科(高职)的标准学制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2-5年。
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准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本人的书面休学申请(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医院证明),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方可休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予变更。
(五)学生休学期间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入伍学生离校前,应持《入伍通知书》及服役材料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待遇,也不准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条  复学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部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复学当年没有相同专业的,由教务处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转专业相关事宜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三)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处分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六节  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业预警分为三个等级:
黄色预警: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2门。预警办法:系统提示、二级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橙色预警: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4门。预警办法:系统提示、二级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谈话。
红色预警: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8门。预警办法:系统提示、二级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谈话并通知其家长。
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10门的学生,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15门的学生,给予劝退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状况欠佳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可编入下一年级就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未符合毕业要求,可在6月初提出降级申请,经学校批准,降至下一年级就读,但需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转专业等),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在校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学校批准的;
(七)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0以上学时的。
第三十七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布15天视为送达,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按照国家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层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广西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广西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未符合毕业要求,也未提出降级申请,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以后是否可以重修,以及是否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广西外国语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书面申请,学校可颁发注明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及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应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进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决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私藏枪支、刀具等凶器,不得有任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法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30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