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6-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籍。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和电子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对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可以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暂不注册,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初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并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六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学分载入学生的个人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后,亦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课程成绩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设在50%—80%之间,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核,如未参加期末考核,课程成绩将作零分处理。任课教师于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考勤、作业、课堂讨论、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读书报告、随堂测验、期中考试、实验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如因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在课程考核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获准缓考者,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补考并评定成绩;考试课程应当参加相同课程的补考或下一轮考试,学校不另行安排补考。缓考学生的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方式评定和记载,但注明“缓考”字样。
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按旷考论,不予补考,成绩以“0”分计。 同一门课程只准缓考一次,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若学生在办理缓考手续期间弄虚作假,取消缓考资格,成绩以“0”分计,且无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除经批准的课程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无故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某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平时作业、实验报告,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有一半不合格的。
任课教师应根据上述考试条件,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并公示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准参加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任选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所选课程需重修或改选。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补考的形式原则上按期考的形式管理。补考成绩及格的,考核成绩统一按60分计,并取得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同时对所有课程实行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分绩点是学位授予、评奖和选优的主要依据。
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一)绩点数以0.1为最小单位,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百分制)÷10-5,不及格课程的绩点数规定为零,不须计算。具体换算如下:

(二)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其计算公式: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学习的质和量。其计算公式: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公共体育课训练者,凭医院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报二级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可由学校体育教研室依据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保健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根据其锻炼情况给出及格以上成绩,但最高不超过75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重修与免听、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均需参加重修,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每学期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考核不合格的;
(三)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四)考试违纪或缺考的。
第十八条  重修由学生本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重修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重修课程原则上跟后续年级上课学习,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修1次,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没有重修记录、无违纪现象的学生,或修读(含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下列课程不准申请免听: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二)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应于开学的两周内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本学期该课程的免听申请(每学期只能申请免听一门),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听。
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降级、跳级、复学等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通过正当途径已经学习了某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证书,该课程与所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经开课部门确认,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请免修条件的学生,须于开课学期开学三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考试单位的证明或考试成绩,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在国外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凭留学所属高等院校盖章认可的成绩证明,经审核认定后,可转换为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的。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招生时由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
(六)教学资源已饱和专业的;
(七)专升本的;
(八)应予退学处理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在大一每学期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转出二级学院同意后,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查、考核(可采取口试、笔试等形式),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及学校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时到转入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对转入前该专业已开设而未学习的课程应该补修。二级学院应在学生转入一周内为转专业学生确定应补修的课程。
(三)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专业已修课程如有与转入专业已开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可以承认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可从我校转到外校或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具体要求及程序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标准学制为4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专科起点本科的标准学制为2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4年;专科(高职)的标准学制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2-5年。
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准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本人的书面休学申请(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医院证明),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方可休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予变更。
(五)学生休学期间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入伍学生离校前,应持《入伍通知书》及服役材料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待遇,也不准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六条  复学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向二级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部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复学当年没有相同专业的,由教务处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转专业相关事宜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三)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处分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七章  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业预警分为三个等级:
黄色预警: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2门。预警办法:系统提示、二级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橙色预警: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4门。预警办法:系统提示、二级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谈话。
红色预警: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8门。预警办法:系统提示、二级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谈话并通知其家长。
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10门的学生,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入学以来修读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大于等于15门的学生,给予劝退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状况欠佳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可编入下一年级就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未符合毕业要求,可在6月初提出降级申请,经学校批准,降至下一年级就读,但需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转专业等),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在校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学校批准的;
(七)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0以上学时的。
第四十三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布15天视为送达,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护送回家。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不准申请复学或转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按照国家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层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广西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广西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未符合毕业要求,也未提出降级申请,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获得结业证书两年内,可回学校申请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广西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换发毕业证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在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有重修的资格。
第五十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书面申请,学校可颁发注明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后,须按规定离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及学位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及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应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进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相冲突时,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