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考勤及请销假规定(修订)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为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凡属学校、二级学院或班级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军训、政治学习、班会、集会、早操、劳动、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
第二条  考勤主要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公假。
第三条  学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对学生实行考勤。
第四条  课堂教学考勤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上课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学生干部协助进行考勤,记录在案。
第五条  非课堂教学活动,如:军训、政治学习、班会、集会、早操、劳动、集体活动实行考勤,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考勤,记录在案。

第二章 请假和销假

第六条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两种。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一)病假:学生因伤、因病不能上课,不能参加一系列教学、校园活动等,需凭校医签发的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发的诊断证明。
(二)事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按相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  请假实行事先审批制度,急病、紧急事故除外。
(一)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不得以口头、带话等方式请假。请假单应如实说明请假理由,必要时附有关证明;病假需附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因急病、紧急事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补办。
(二)寒暑假返校请假
学生寒暑假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应及时与辅导员联系,通过电话、传真等事先预告之并托人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凭有关证明销假。无正当理由者,不予给假,并按旷课处理。
(三)准假范围和批准权限
1.请假1天,须辅导员批准;
2.请假超过1天,在一周以内,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二级学院审批后学工处批准并备案;
4.请假两周以上,由学生从二级学院呈递,学工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非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请假、补假,不得由他人代请假;
5.节假日前后一天请假,须获二级学院领导批准;
6.所有请假经审批后,学生须将审批表交给辅导员备案,并获取准假条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如学生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未经批准续假的,所超假期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迟到、早退、旷课

第九条  迟到、早退、旷课定义
(一)学生在课堂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时,未准时参与者,视为迟到。
(二)学生在课堂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未到结束时间就离开现场者,视为早退。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旷课:
1.未经准假而缺课;
2.谎报请假事由骗取准假;
3.迟到、早退超过二十分钟以上按旷课1课时计算;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考勤管理
(一)迟到、早退按次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节。
(二)旷课、请假按节计算;旷课一天折算为6节;早读缺两次折算为旷课1节。军训、政治学习、班会、集会、早操、劳动、集体活动等非课堂活动,缺一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三)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部门学生考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各班的考勤工作。
(四)各班班干部负责本班考勤登记,每周统计一次,统计结果在班上公布并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五)期末,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学生的考勤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家长报告书。
课堂教学考勤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上课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学生干部协助进行考勤。每门课程考勤不少于6次,并将考勤结果记录在案。未经批准,该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30%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只能重修。
(六)旷课、缺勤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通报批评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