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4-11 来源:学工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 费

    第二条  学校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按自治区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收取学生学杂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保管和核销。
     第四条  学生交费注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在学校规定注册时间内,按规定的应交金额、缴费办法办理交费手续,再凭交费收据到二级学院注册。
     第五条  按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杂费,学校暂实行按学年预收学杂费的办法,待学生所选学分确定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本人要求缓交学杂费的,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由于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临时特别困难的;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平时生活节俭。
(二)缓交学费的方式和期限
1.家庭困难符合缓交学杂费条件的,经批准可分学期缴交学杂费;
2.家庭经济困难(含特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审批期间缓交学杂费或部分学杂费;
3.因特殊原困家庭经济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缓交学杂费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缓交学杂费;
(三)申请缓交学费的审批程序
1.凭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交费计划,经家长签署意见后,填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经班主任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出意见(须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章),报学工处领导审批。审批应从严掌握。报有关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工处将批准缓交学费的材料统一送财务处。
2.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持财务处开具的缓交学费通知书到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和因其它原因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重新入学后,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第三章  退 费

    第八条  学生缴纳学费(或杂费)和住宿费入读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或杂费)和住宿费。计算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为: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按学分制收费的,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未选课的预交学费要全部退还学生。已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理学生证、借书证、体检费等不予退还。
    第九条  学生入学领取教材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为学生结算已领取教材的费用,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广西东方外语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08]1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