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的转学工作,强化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学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学生转学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转学的限制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的流程
(一)转学的办理时间
     我校受理学生转学手续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5日至12月30日和6月15日至6月30日,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转学学生需准备的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此表可从广西教育厅公众信息网下载:
www.gxedu.gov.cn,下同);
2.因患病转学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下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属实后加盖学校公章;
3.转出学校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
4.转入学校提供的转学学生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简明表或其他文字证明);
5.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生成绩单(含转学学期的成绩);
6.加盖公章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或思想鉴定。
(三)转学的办理流程:
1.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外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确需转入我校学习的,符合条件时,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转学申请理由和依据必须充足、合规、合理。
2.转到外校的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拟转学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其家长或监护人以及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
(2)二级学院审查。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与拟转学学生面谈核实转学理由及材料,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的相关栏目(区内转学此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3)教务处及学校审批。学生将转学申请暨备案表连同其书面转学申请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签字,再提交教务处处长审批签字,最后交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4)转入学校在申请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暨备案表寄回或送回我校;
(5)教务处学籍科将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含: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教务处公告栏及学校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学籍科将转出、转入学校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学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进行审批(转学材料也可由转入学校报送)。如若跨省,请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区教育厅同意学生转学后(跨省转学的还需对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教务处学籍科通知转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3.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1)转学学生将原学校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我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严格审核学生拟转入的学历层次及专业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如学生符合转学条件,则由招生就业处在《外校学生转入广西外国语学院学习的转学审批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学生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转学学生将以上材料递交到拟转入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严格审查学生的材料并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决定是否接收学生。如不接收,请将详细理由和情况告知学生;如同意接收则在《外校学生转入广西外国语学院学习的转学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递交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学生的转学材料无误后组织二级学院领导(含教学、学工副院长)、教务处领导、学校主管校领导召开集体会议表决是否同意学生的转学申请。表决通过后则在教务处公告栏及学校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主管校领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5)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科将学生转学材料递交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如若跨省,请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学生转学后(跨省转学的还需对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二级学院将转学学生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纪律要求
(一)严禁任何人或部门利用转学直接或变相收取经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的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或捐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学生转学应在学生入校一学期后方可受理;严禁在办结相关手续前,转学学生提前到转入学校 “借读”。
(三)在转学过程中凡是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转学资格并开除学籍;学校办事人员涉及违规作假的,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广西外国语学院的转学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