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培养自主创新意识,增强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特设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必修的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以《创新实践》课程名称录入。本科学生必修3个学分,专科学生必修2个学分。从2011级本(专)科生开始执行。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选择参加学校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成效或成果,经过学校创新实践学分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所获的学分。
创新实践活动包括“社团活动”、“社会工作”、“技能证书”、“学科竞赛”、“创业项目”和“创新项目”。
第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
(一)“社团活动学分”是指参加学校(院)批准的社团活动达一学年及以上,经校(院)团委审核认定后所获的学分。
(二)“社会工作学分”
1.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时间超过两天或16小时者或获奖、写出较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报刊或学院、学校、市、区、国家级网站首页录用的稿件,经校(院)团委、新闻中心等审批部门认定所获的学分;
2.担任学校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合格,经校(院)团委审核认定所获的学分;
3.主持或参与学术讲座,由主办单位出具证明,审核认定所获的学分。
(三)“技能证书学分”是指参加各类专业技能、资格培训或考试并获证书,经审核所认定的学分。
(四)“学科竞赛学分”是指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活动、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并获组织竞赛部门颁发获奖证书,经审核所认定的学分。
(五)“创业项目学分”是指参加名师工作室或研究工作室组织的研究项目活动达到一个学期以上,经二级学院、创业学院审核认定所获的学分。
(六)“创新项目学分”是指参与科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 、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经二级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或教务处审核认定所获的学分。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详见《广西外国语学院创新实践项目及认定一览表》。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取得创新实践学分:
(一)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校(院)团委、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未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
(四)证明材料不全。

第三章  计算方法

第六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社团活动学分 :
1.“社团活动学分”每学年申请认定上限为1学分,累计超过1学分的,仍按1学分计算,不累加;在校期间申请认定上限为2学分。
2.学生参加的学生社团必须是经校(院)团委审批并在校社团联合会备案的学生社团,凡未备案的学生社团,其会员(干事)一律不得申请“社团活动学分”认定;
3.“社团活动学分”认定对象为校(院)级学生社团会员(干事)。对于新申请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凡在每年11月中旬前申请通过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其会员(干事)参与社团活动时间可认定为1个学年,可申请1学分;凡在每年3月中旬前申请通过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其会员(干事)参与社团活动时间可认定为0.5个学年,可申请0.5学分;
4.对于中途无故退出或因各种原因被开除的学生社团会员(干事),一律不能申请“社团活动学分”认定。
(二)社会工作学分:
1.“社会工作学分”每学年申请认定上限为2学分,累计超过2学分的,仍按2学分计算,不累加;每个类别上限为每学年1学分,累计超过1学分的,仍按1学分计算,成绩按最高分记;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认定上限为3学分。
     2.“类别一”中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不含实习)。凡超过2天(含)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不含实习),需在开展活动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能认定,否则不予认定。凡不足1天(含)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不含实习),活动不需要申请审批,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可网上下载填报《广西外国语学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证明》并经组织单位盖章证明,每年5月份初由学生将“活动证明”交至所在学院团委填报汇总后报校团委审批认定;以团队参加社会实践撰写调查报告作者原则上为1人,调查报告在正式合法刊物发表,则按创新项目学分记;
3.“类型三”申请认定不能和“社团活动学分”互相重复,此类型上限均为每学年1个学分,累计超过1学分的,仍按1学分计,成绩按最高分记。
4.“类型四”申请认定上限均为每学年1个学分,累计超过1学分的,仍按1学分计,成绩按最高分记。                                                                          5.对于中途无故退出或因各种原因被开除的学生干部(干事)和学生社团干部(干事),一律不能申请“社会工作学分”认定。
(三)技能证书学分:
参加相关专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证书经审核认定所获学分数,若超出实践创新必修学分数,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由院长批准替代必修对应课程或选修对应课程学分。该项学分可累加,不设上限。
(四)学科竞赛学分:
1.参加校级学科竞赛累加学分不超过1分。
2.同一比赛所获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按最高成绩记,不累加。
3.组队参赛的竞赛学分,所有成员获得一样的学分;若组队成员有主次之分,则主要成员(限1人)按最高成绩记,其他成员成绩较主要成员成绩减少10分。
(五)创业项目学分:
累加学分上限为2 学分。
(六)创新项目学分:
累加学分不设上限。超出学校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数,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由校教务处审核认定方可替代必修对应课程或选修对应课程学分。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部门认定审批。
(一)学生申请
每年5月1日至10日为学生个人申报时间。学生依照《创新实践项目及认定一览表》,提交参加创新实践活动的支撑材料,如社团证明、聘书、技能证书、获奖证书(含文件或公示的复印件)等,填写相应的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二)审核认定
每年5月11日至20日为学校认定部门审批时间。学生填写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交至各学院相应负责人,统一提交学校认定部门审批。
(三)各类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审核、认定程序
1.社团活动学分
个人按照申报级别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201  -201  学年“社团活动学分”申请审核表 》,并附上支撑证明复印件(如会员证记录本),由二级学院社团管理部门或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人收集、签署意见后,统一提交二级学院团委或校团委认定审批。
2.社会工作学分
个人按照申报类型及级别填写相应的《广西外国语学院201  -201  学年“社会工作学分”申请审核表 》,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至相应负责人,负责人统一提交至认定部门审批。
3. 技能证书学分
个人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201  -201  学年“技能证书学分”申请表》,并附证书的复印件交至班级学习委员,统一提交二级学院专业指导老师签署意见,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审批。
4. 学科竞赛学分
个人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201  -201  学年“学科竞赛学分”申请表》,并附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至班级学习委员,统一提交审核。二级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由各专业指导老师、专业教研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学院负责审核;校团委组织的学科竞赛,由校团委负责审核。
5. 创业项目学分
个人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201  -201  学年“创业项目学分”申请表》,并附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至项目负责人,统一提交相关二级学院和创业学院审核。
6. 创新项目学分
个人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201  -201  学年“创新项目学分”申请表》,并附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至项目负责人,统一提交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或教务处审核。材料要求:
(1)在国家正规合法期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等需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1份。论文包括发表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原文;专著包括封面,及注有作者本人姓名的页面等。
(2)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成果。需提供该成果的技术鉴定( 评议 )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可证明相关性质的材料1份原件和复印件。实物性成果还需提供样品审核。
7. 累加学分
本科生的创新实践学分累加超过3个学分、专科生的超过2个学分,可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201  -201  学年创新实践学分“累加学分”申请表》。根据申请类型分别由二级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或校团委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审批认定后方可替代必修对应课程或选修对应课程学分。

第五章  管理

第八条  成绩录入
本科生修满3个、专科生修满2个创新实践学分后,每年5月21日至30日,将本人已获审核批准的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及支撑材料的复印件交给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班主任审核通过后,组织学生登录教务网络管理系统选课。
班主任依据学生获批的《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及支撑材料,将其所获创新实践学分和成绩填入《广西外国语学院201  -201  学年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统计表》,取该学生的平均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将此表的电子版表格和班主任签字后的纸制版表格、支撑材料交至本学院教学秘书备案。
各学院每学期期末须指定专人录入《创新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书。
第九条  实行创新实践学分检查制度
每学年11月15日前,各学院领导组织检查本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的申请材料。工作内容:一是检查已认定学分的记录是否真实;二是对不符合事实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予以取消;三是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
教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校团委不定期抽查,检查各学院上一学年记载的创新实践学分申请材料情况。
第十条  各学院制定并落实本学院的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具体措施。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广西外国语学院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切实开展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