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或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试行办法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为贯彻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原则,构建和谐校园,对受校纪处分后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以申请撤销处分或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请撤销处分或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范围
    1.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2.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后可以申请解除留校察看,但不得申请撤销处分。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而且到毕业时未满一年的,毕业前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不得申请撤销处分。
    3.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申请撤销处分。
    4.每位学生只能申请撤销处分或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次。
    二、申请撤销处分或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者(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可以缩短到满半年)。
    2.受处分后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对师生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比较明显的进步。
    4.申请撤销处分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又违纪的,取消其申请撤销处分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资格。
    三、申请撤销处分或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程序
   (一) 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2.组织评议: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组织同班学生代表就能否撤销处分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3.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作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决定。将《撤销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若无法送交,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
    1.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
    2.组织评议: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组织辅导员、同班学生代表就能否撤销处分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研究提出是否撤销处分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工处。
    3.学校批准:学工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召开会议,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若无法送交,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档案处理
    1.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撤销后,处分材料和撤销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档案,不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被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后,处分材料和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