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关于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6-04-10 来源:学工处

  为了加强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证人身安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制订如下规定:
    一、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只能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进行,其余时间(含夜间)须经申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集体外出活动。
    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辅导员、班主任或指定的教师带队。
    三、带队人员要对活动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强调组织纪律,明确活动范围及活动内容。学生外出活动的组织者和带队者要对开展的具体活动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对活动要有安全保障措施。
    四、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组织活动者要认真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并报审批。各二级学院领导要严格地把好审批关,没有经过审批擅自外出活动的,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五、审批权限: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活动的由各二级学院审批报学工处备案;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等远郊活动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到广西区内各地市(除南宁市区外)或外省活动(教学实习、考察除外)的由校领导审批后报自治区高工委、教育厅审批。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