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16-04-11 作者: gxuflstudents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校禁止成立不健康的社团。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学校同意。
    第五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开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六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九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其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
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商业和旅游类系(科)专业获准学校同意后可举办实习商店,除此之外,学生个人和集体不得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准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五条  学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和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