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4-03-06 作者:学生工作事务部

广西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在读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学院为成员的校级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奖学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成绩排名本年级专业前5%,且必修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选修课不得低于80分(如果某科目所有学生均未达到基准分,则该生单科成绩也务必排在本年级专业15%内)(成绩以学校教务系统打印,盖二级学院公章方可有效)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抽烟等);

(七)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本年级专业前5%,但达到前15%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人选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本学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人选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预备人选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预备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